《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十三条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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