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看了你的提问之后现在做出如下回答:
1、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邮件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吗?”邮件属于我国法定的电子证据(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主要是看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有积极采用电子通讯使用的情况。如果该用工单位未使用电子邮件,那么可以认为该用工单位未收到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反之则相反!
3、“还是必须要纸质的书面申请?”通常所谓的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或者离线留言。
在我们公司对外交流时,邮件可以作为一种证据,留档归底,但在法律上,最好还是要纸面件,而且是原件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辣手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果公司一直没找到合适人员与你办理交接,你可不理它,直接走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指的书面通知,可以是纸质书面文书,也可以电子邮件或企业内部管理系统。使用电子邮件或企业内部管理系统提交辞职通知的,收件人回复确认了的,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对方回复确认的,恐有“赖账”之嫌,对方说没有收到,有可能造成辞职通知提交无效。
另外,辞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辞职的,只需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和交接工作的义务即可,不需经过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同意、审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