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在收养法施行前的司法实践中,以此作为处理事实收养问题的法律依据。二是根据1992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将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抚养却不符合该法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实质条件和不符合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须经登记或公证的合法形式的,应为事实收养行为。对于前者,视为收养关系成立的合法收养行为。对于后者,认为收养关系不成立,法律不予承认保护。
建议征求你妹妹意见
这个要看你妹妹的主观意愿了,毕竟她才是当事人
你们抱养时如果没有办收养手续,那人家就可以要回去。她15岁了也懂事了,没办法的话就告诉她让她自己做决定。
没有收养手续的话,只能看你妹的意愿了,按照法律上,他的亲生父母依旧是他的监护人,如果你妹不愿意离开这个家,对方也无能为力,还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法律上规定办理收养手续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
所以,我个人认为你父母与你妹妹之间的收养关系是不能成立的。你们只能要求对方对这十几年来的经济补偿。
主要看你妹的意愿,看她想跟谁生活。你妹的户口应该在你家,还有当时领养的时候没有领养证明吧?如果走法律你们不占什么优势,还有你们给了她父亲一笔钱,从法理上说已经够成买卖儿童罪,还是协商解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