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所以,你的租赁权不可以对抗抵押权,银行是可以行使抵押权的。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六十六条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所以,如果租赁时,抵押人没有告知你房屋已设立抵押的,给你造成损失,你可以请求赔偿。
2.你的添附物,可能有两种情况(添附物不可分),①你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②抵押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①如果你的添附事先得到出租人(抵押人)的认可或者后来达成协议,你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请求出租人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不是赔偿金)。
②出租人也可能构成强迫得利,他也可能不主张取得添附物,而主张请求恢复原状或者排除妨害。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民法通则意见》86条 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租赁合同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纵横法律网 谷友军律师
你的租赁不能对抗抵押,因为抵押在前(这个抵押在前,不是指抵押合同在前,而应是指抵押登记在前哈),但是租赁合同有效,添作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和出租人承担,银行不承担。
租赁是合法有效的,至于你的添附物就要看你们之间的约定了,具体情况可以和我联系。
纵横法律网 丁胜律师
汗 范围大咯。。。信息不明确 只能解释通常做法
抵押权的基础是债权 追偿范围是债权的金额 如果银行直接请求法院采取拍卖的方式 那么如果价值高于债权 只能受偿债权的金额 这个债权包括本金 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会大于50万。。。高出的部分 得退给抵押人。。。租赁权 房子被卖了 不影响已经签订生效的租赁合同。。。受让方得维持合同延续。。到期了可以不租了 添加物没有赔偿一说 房子卖是整体卖 房子都没了添加物还能存在麽。。。当然添加物能拿走的拿走 不在抵押权范围内 如果拿不走 就算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