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1999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3年2月被减刑释放,2007年5月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

2024-12-19 04: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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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对的。刑法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是: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某甲释放后五年内又犯了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所以是累犯。
这里有一个故意模糊的时间,就是逮捕时间是2008年4月,已经过了5年了,因此有人会判断为错。但对犯罪时间的断定,应该是以犯罪发生的时间为准,而不是逮捕和宣判的时间,则某甲重新犯罪的时间2007年5月,还没有超过5年,所以是累犯。
插入一句,重大责任事故不一定是过失犯罪,这是一种新理论,是一种发展方向,但按目前教科书来说,楼上说的是对的,我的回答有误,对不起。

回答2:

不成立累犯,因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而累犯要求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