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一经成立便生效,质押权自登记或交付之日起生效。但是怎么解释担保法78条第一款和64条

2025-03-22 1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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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要局限于64、78如何规定的,我国担保法对质押权的生效原则上采取的交付主义:即交付生效。这里的生效包括质押合同成立,质押权生效。如果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仍然成立,只是质权人不取得质押权。例外的规定即是你问题中所提的权利质权:包括有价证券、基金份额、股权、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及应收帐这些,如果以这些权利做质押的话,是例外规定,需要到有关机关进行登记:即登记才生质押权。不登记不影响质押合同成立,只是不才生质押权。

回答2:

不矛盾

第64条规定的是质物,也就是普通的东西,遵循交付了就生效

第78条规定的是有价证券性质的股票,因为有价证券的特殊性,所以有特殊的规定,主要是出于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的考虑

至于你说的一经成立就生效,是没有错,但是合同成立不代表质权就成立,质权的特点就在于要占有质物,所以质权从占有开始生效没问题

权利都是一成立就生效的,哪有只成立不生效的权利啊,那样就不叫权利了

回答3:

先说说法条,没条上下都是针对一个事实所立,但是每条有时候就只有几个字不一样,还有款和项,难道都是针对一个事实吗?是的,究其事实看那条适用于事实。懂了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