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上面的那些回答,很疑惑:这问题涉及继承???无语。。。
拆迁前,房产是你父母的共同财产。
虽然动迁费由你奶奶出资,但权属未变,仍是你父母共同财产。
如果你母亲离婚,该房产一半归她。
你姑姑与此房产无关。因为产权是你父母共有,你奶奶并非所有权人。
按照婚姻法新解释,该房属于你父亲个人财产。
你父亲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你母亲、你爷爷、你和兄弟姐妹。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继承权。
由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起到房屋所在县区的公证机关,办理继承公证(放弃继承权的也要去做出书面放弃声明并公证)。
然后由继承人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过户。
我想问一下,以前是奶奶没有过给爸爸的时候房子有房产证吗,那时候上面是谁的名字。说实话,我觉得你们家这个问题不大啊,一个是奶奶一个是妈妈和你,是不是还有其他叔叔什么的啊。
如果房产证上一直是奶奶的名字,那么虽然后来给了爸爸,但是没有过到爸爸名下,奶奶是可以要回赠与的房产的,但是这种情况应该不能吧,如果奶奶不追究,虽然没有写爸爸的名字,但是问题也不大,也是可以在爸爸去世后,你,妈妈,奶奶三人平均分配的,至于比例可以协商,如果奶奶要是没有稳定的收入,而且房子也是赠与爸爸的,那么理应多分,但是不主张多分,也是可以的。
总之我觉得你可以进一步说明,祝你好运啦!
看到上面的回答,我要补充,我觉得这个问题要说清楚!
很多人认为这房子是爸爸的个人财产,但是我不同意。因为安你的意思,奶奶没有特意指定说明,房子是只给爸爸,那么这房子算是夫妻共有的财产,所以,继承遗产时候妈妈的那部分是不允许动的,只能继承爸爸的那部分,当然前提是奶奶没有要回房子(房产证没有变更爸爸的名字的时候,奶奶有权追回赠与)
还有一点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三者应该是同一地位的,而不是说妈妈比你和奶奶的地位要高些,妈妈先来!!!
我认为这些点要弄明白!
以下是依据!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房子属于你爸爸,现在的话是作为他的遗产,由继承人平分。
按照您说的,房子仍然属于您父亲的,但是不知道当时是赠与你父亲个人还是夫妻双方, 如果是个人你得母亲,奶奶,还有他的孩子作为第一继承人进行均分;如果是夫妻的,则其中的二分之一进行均分,那二分之一是您母亲的财产。另外分财产的时候,会按照继承人的生活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大额度不会太大。
至于动迁费,并不能直接说明什么,之后一般也就只涉及到一个返还的或者平分返还的过程。
首先,配偶是第一继承人,50%归配偶(你母亲),剩下的50%由你,你爷爷,你奶奶均分。如果你爷爷或奶奶先于你爸爸过世,那么剩下这50%由你爸爸过世时还健在的人来继承。如果你想办公证,应该尽快,因为如果你爷爷或奶奶健在,若没有及时办理公证,那么将来他们过世后,你姑姑作为你爷爷奶奶的继承人是有权分享这部分遗产的。如果你爷爷奶奶在你爸爸死后过世,那么你姑姑是有继承权的,她是继承你爷爷奶奶这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