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直接管理部门是残疾人联合会。 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