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应该从下面的几个方面来回答:
1.权利救济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权利救济上,民法平等适用于其主体,刑法、行政法中虽然调整的主体地位不平等,但地位低的主体仍然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得到应有的权利救济,如行政复议,举证倒置。
2.法律的适用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法适用上,显而易见;在刑法等仍然体现着平等,罪犯虽然受刑罚,但是也是体现应有的惩罚,最明显的罪罚相适应原则。
抽象的地位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利;这应该说是他们的共同点。
我只是想到什么说些什么,希望高手予以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