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如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单位或个人向个人支付赔偿专利费,也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有关规定征税。(国税函〔2000〕25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规定:“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一)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费用扣除计算方法与劳务报酬所得相同。其中,每次收入是指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二)应纳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例:2001年2月,某作家在广州拍卖自己的小说手稿,获得50万元的拍卖收入。按规定该作家应纳税额为8万元。500,000×(1-20%)×20%=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