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的,合伙人是否可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2024-12-22 02: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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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的,合伙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但是,起诉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合伙关系。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50、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这两条规定属于对个人合伙成立的一般构成要件,即通常情况下,成立个人合伙应当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但在无书面合伙协议的前提下,就个人合伙关系是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

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两层意思:

第一,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合伙情况进行了核准登记的,又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此处,个人合伙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应视为特定的国家行政部门对个人之间的经济组织形式形成的一种确认,具有法定效力,可以认定个人合伙的成立。

第二、在无书面合伙协议又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在具备合伙个人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条件下,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双方具有合伙关系。

第二层意思对个人合伙关系的成立规定得更为宽松,但也对在此种情形下如何认定个人合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认定的难度。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
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
担不利后果。

主张合伙关系成立的一方为证明有合伙关系往往会提供不少无利害关系证明人,这就要求我们仔细审查该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内容,确定其证明力的大小,如该利害关系人没有参与、见证过合伙协商过程;

对合伙的具体内容如个人之间如何投资,投资比例,如何经营,如何分配利润共担风险等具体内容均不知情,仅仅在作证过程中只是陈述听当事人一方或从其他人处听说过进行了合伙,或猜测存在合伙情形,则不能达到证明双方具有个人合伙关系的目的,即不能认定双方形成个人合伙关系。

在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对个人合伙关系的认定对双方当事人在权利义务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一旦认定个人合伙关系成立,也就意味着主张个人合伙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取得了合伙人地位,可以对合伙事务享有处理权,对合伙财产享有结算、分配等权利;

所以,在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对个人合伙关系的认定要慎之又慎,既要保护主张个人合伙关系成立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合伙经济体的正常发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回答2:

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仍可以合伙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解读:确定是否为合伙关系,除看合同外,还要看事实。如果在合伙过程中发生矛盾与纠纷,可以以合伙人身份向法院起诉。

扩展资料:

在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应以各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确定合伙份额,并依此进行判决。

案情简介:

一、2004年6月10日,刘永林与广利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以1640万元购买广利公司的某煤矿。

二、因刘永林无力支付全部款项,遂与吕文斌约定共同投资购矿,但未签订书面协议。截止2004年10月19日之前双方共向广利公司支付940万元,其中刘永林支付400万元,吕文斌支付540万元。

三、因双方就投资份额产生争议,吕文斌向鄂尔多斯中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占有煤矿49%的份额。吕文斌在诉讼中称双方曾口头约定吕文斌占煤矿49%份额,刘永林占51%份额,刘永林否认该口头约定。诉讼中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剩余700万元由谁支付,一审法院支持吕文斌的诉讼请求。

四、刘永林向内蒙古高院提出上诉。内蒙古高院认为吕文斌出资的540万元占全部矿款额(1640万元)的33%,判决确认吕文斌所占份额为33%。

五、吕文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内蒙古高院再审。内蒙古高院发回鄂尔多斯中院重审。鄂尔多斯中院重审时依然支持了吕文斌的诉讼请求。

六、刘永林向内蒙古高院提起上诉,内蒙古高院维持了鄂尔多斯中院的判决。

七、刘永林向最高人民法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剩余700万元购矿款由案涉煤矿支付,故刘永林与吕文斌的共同出资额为940万元(其中吕文斌出资为540万元)。鉴于吕文斌的实际出资比例高于其坚持主张的49%份额,故判决支持吕文斌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本案中,刘永林与吕文斌口头约定合伙购买敖劳不拉煤矿,购矿金额为1640万元,后因双方就合伙份额发生争议,吕文斌起诉请求确认其所占份额应为49%。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在双方在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应当以双方各自出资额比例来确定各自的合伙份额。

虽然刘永林极力否认与吕文斌之间存在合伙购买案涉煤矿的事实,坚持声称从未支付任何购矿款,但根据刘永林与广利公司签订的《付款确认书》,刘永林和吕文斌为购买案涉煤矿共同支付购矿款,其中吕文斌付款540万元,刘永林付款400万元,对于另外700万元已通过其他证据证明系由敖劳不拉煤矿支付,故应认定双方共同出资额为940万元。

但鉴于双方曾口头约定刘永林占51%份额、吕文斌占49%份额,且吕文斌在一审、二审中一直主张自己所占份额为49%,故即使双方约定的吕文斌所占份额低于其出资额比例,法院也支持了吕文斌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人民网-女子独吞拆迁补偿款 合伙人起诉获赔千万元

回答3:

回答4:

回答5:

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的,合伙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但是,起诉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合伙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指出:"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报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人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因此,当事人只要找到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他们当初有口头协议,就可以起诉。
  按照法律规定,合伙人退伙,因其退伙为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合伙人任何一方提出退伙,所分割的合伙财产,都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时的原物在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清退。退还原物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当合伙关系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有书面协议的,按书面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同时合伙人出资数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同时也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