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其他约定。此外,为了应对城市拆迁的问题,房屋租赁当事人还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商业物业租赁合同的具体框架以及相关约定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一)租赁合同的当事人
订立租赁合同的双方,即 出租人和 承租人;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3、租赁用途;
4、租赁期限;
5、交付与验收;
6、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付方式;
7、物业管理、经营管理;
8、房屋修缮责任;
9、转租的约定;
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11、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三)租赁合同的形式: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即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或商铺享有合法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期间。
相关注意事项:
1、最长租赁期限为二十年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租赁期限不明的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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