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区别是共谋的内容不同,共犯是直接参与本次走私;间接走私是不直接参与,但与走私犯之间达成共识和默契,往往是收购走私货物。间接走私的,走私什么货物,就定什么罪;共犯的,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或主犯或从犯,再根据走私物品的不同,定不同的罪名。
1、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2、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3、第二十六条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4、第二十七条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