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交了生育保险的,女方即使没有交,也可以领取1/2的生育保险金!希望对你有些参考
根据沪政发(2008)56号文件,从2009年1月1日起新的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将开始实施,具体内容下:其中有些重点内容:
一、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1. 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2. 符合上述条件,有下列情形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1) 女职工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补贴标准为: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和多胞胎为4000元
(2) 参保的男职工的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配偶生育第一胎时,可按照补贴标准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即:顺产1200元,难产为2000元(注意:具体所提供的材料如附件中,报销的仅是生育而且指第一胎而计划生育手术不包括在内)
二、 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1. 生育医疗费用 标准为:顺产2000元 难产3500元
2. 生育营养补贴 标准为:300元
3. 围产保健补贴 标准为:妊娠3个月以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流产的除外)的补贴2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补贴500元,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的补贴900元
4.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具体的项目标准如附件
5. 生育津贴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此部分是给予公司的补偿)
根据以上 顺产可保销费用的组成部分为:生育医疗费用+生育营养补贴+围产保健补贴
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可报销费用组成部分为:生育医疗费用+生育营养补贴+围产保健补贴
流产可保销费用为:手术费用+当天的药费+材料费用+围产保健费用(特指3个月内病理性流产,其他的没有此项)
其他的计划生育费用如附件宣传材料中。
三、《上海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实施后,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之前的,补偿范围和待遇标准
仍按原办法执行。
应该是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