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问题
1、利用计税依据及税率的税收筹划(利用起征点进行筹划)。个人所得税中对工资等项目课税均有一定的起征点,并且是累进税率,纳税人应尽量避免一次取得大额收入,在合法的前提下节税。举例说明:
刘某为某国有公司的负责人,月工资收入15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企业发给其年终奖金2000元,同时母公司因其企业经营得好,又发给其3000元奖励金。此处可以3个月时间做一下比较。若刘某在12月份一次性领取5,000元奖金,那么刘12月、1月、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分别为(当地准予扣除费用标准为800元/月):
12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5,000-800)×20%-375=765(元)。
1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800)×10%-25=45(元)。
2月应纳所得税(同1月)为45元,这样,刘某3个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855元。
如果刘某在12月和1月份两次领取母公司奖金3,000元,在1月和2月份两次领取本单位奖金2000元,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1,500-800)×1%-125=205(元)。
1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1,500+1,000-800)×15%-125=355(元)。
2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1,000-800)×10%-25=145(元)。
3个月共纳税款705元,这样,通过筹划后共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150元。此例通过将收入均衡摊入各月的做法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利用公积金进行税收筹划。按照公积金有关文件规定,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各依职工月工资总额的同一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个人缴存率,单位每月缴存额等于该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存率,两笔资金全部存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举例说明:
某公司目前住房公积金是以1997年的工资作为计提基数,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都是7%(国家规定比例为7%~20%)。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作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条件,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具体做法是: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提高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