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美法系=普通法系(有人称 普遍法系)=盎格鲁撒克逊法系=common law family.
2.法律渊源只是两者本质区别的一个表现,绝非内核。如,美国的成文法典同样卷帙浩繁,效力甚至高于司法判例(梅里曼语),大名鼎鼎的统一商法典如是、反过来,德国私法同样受判例实践的强大影响(福克斯语)。而且此处的判例实则指的是从一个个具体判例中抽象出来的 法律原则和一般规则,绝不是判例本身。因为是法官写的判决书,故有 法官造法 的说法。
3.核心特质
庞德:普通法系更擅长解决单个的实际纠纷、大陆法系更青睐抽象体系的建构。
4.我的理解:两大法系的本质区别其实是两种文明状态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创造方式和认同态度不同。
英美法系的法律来源于实践,用于解决实际纠纷,所以法官的意义重大。背后的法哲学思想是实用主义。承认社会是多元的,不认为谁会掌握绝对真理,一切意见在思想市场中检验。
大陆法系的法律来源于对罗马法的继受和发扬,德国人给法律注入严谨的理性主义风格,意图建立一个包罗万象的理论世界。背后的思想就是法教义学了。所以法学和法学家对于大陆法系意义重大,而法官显得不太重要。
5.其实我还想表达的是!两者其实可以对应起中国传统儒家中知行的关系。英美认为知难行易、欧陆觉得知易行难。接下来我们中国人是否真的能够知行合一呢?拭目以待咯^_^
6.所以,英美法学院其实学习的是来源于实践的包罗万象的社会学、心理学、历史学、文学。。。所以人家那么累、我们的法学院才是真的法学院咧^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