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不合法、无效。因为表决同意该方案的表决权总数未达到《公司法》的相关要求。
三、依法判决增资决议无效,支持B公司的诉求。
此案的关键点是要看A公司《公司章程》中对公司增资的约定,是股东会多数同意即可,还是需要股东会全体通过?
如果《公司章程》中约定只需股东会多数同意即可的话,那么上述的股东会决议是有效的。但此情况下,如B公司仍不同意参与增资,一般可由其它股东认购B公司放弃增资的股份比例,或者引入其它外部投资人参与A公司增资。这样的安排应该在较完善的公司章程中有约定。上述A公司董事会暂停B公司的分红的做法是不当的。
如果《公司章程》约定增资需全体股东通过的话,那么上述的股东会决议是无效的。B公司可以要求再召开股东会讨论增资事宜,并要求获得A公司的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