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是要把婚姻和房子分开来看的。其实房子只是婚姻的一部分,不过从楼主的问题来看,可能是对房产过于重视了。
首先,我们从房子的问题着手。根据新婚姻法:“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由以上条款,已经明确了如果妻子参与还贷的话,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增值部分将由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对妻子的权益来说,已经做了合理的保障。我认为妻子在仅仅领了结婚证就坚持要加上自己的名字,显然不太合适。毕竟那是你父母花了毕生的心血为你置办的婚房,两年的房贷也是你们还的,她还没为这个家有一点贡献,就想要得到四分之一房产,换谁都不太舒服。所以不建议加名字,以免日后真的发生纠纷,不仅楼主人财两空,父母一生的心血也付诸东去。
房产证上有谁的名字,谁就对房子有相应的权利。
加了你妻子的名字,她就有部分的产权。
可以不写上你妻子的名字,但可以约定还款份额,来确认所占产权的比例。只要是不离婚就没有寇名和这个协议的必要,只要认真经营婚姻,房子不是婚姻的必需品。也可以租用或是廉租房居住。
加上名字,对女方来说是即是获得产权,如果婚姻关系破裂,您对房子的处理权要受她限制,要对她做出补偿。当然对于不合理要求您完全可以拒绝。
当然有影响,在两个问题上有影响,在卖房子的时候或者动迁你妻子是有权利要有分配的,另外就是如果你们离婚那么产证上有她的名字也有权利要求分配。
这个问题就看你们家父母和你怎么看,正常现在老人都一个孩子,那么老人一旦没了早晚也都是你的,如果你们不离婚早晚都是你们俩的,你妻子要求增加名字就是希望有个保障,到时候一旦有问题她毕竟还款了 需要有分配的权利。如果你对你们感情的前景比较看好的话就增加吧,如果有疑虑和你父母再商量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