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因此,对于筹建期间的费用,既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且通知上没有说明要按照企业所税税细则规定执行,因此不需要符合餐费(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这一项。
其实计入也没关系的。本来开办期间有餐费也是正常的嘛。你总不会有很多餐费吧。
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按照要求是不可以的,如果你能成为上述的内容才可以。
可以计入开办费,没有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