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原告转让债权给第三人后,如何处理?

在诉讼中原告转让债权给第三人后,如何处理?
2024-12-19 03: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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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已经将债权合法转让的,与被告之间已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应当申请撤诉;接受债权转让的第三人,作为适格原告,可以决定是否重新起诉或与原被告协商解决。

  一、原告债权转让后,与被告之间已无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撤诉。

  1、《民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

  1、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