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兴市嘉善县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2024-12-14 0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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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嘉善县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与完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更好地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83号文件)和《嘉善县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善政发[2008]1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原则
  1.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户家庭限购一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当年度廉租住房保障,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享受政府优惠的其他政策性住房。
  2.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二、申请家庭类型和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类型
  1.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在33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组成的家庭。
  2.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组成的家庭。
  3.33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申请家庭成员有异地(不包括境外)求学或服役的(包括户口已迁出),应纳入申请家庭成员范围。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荐的申请人代表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代表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和本县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户口时间计算到公告受理之日(含)。
  军人家属已取得本县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2.申请人必须是已婚居民(含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3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年龄计算到公告受理之日(含)。其中,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3年以上。离婚日期计算到公告受理之日。
  3.属低收入家庭。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4.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含)或现住房人均(独身子女按单人计,下同)建筑面积在 18平方米以下(含)。
  5.现承租公有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家庭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后,须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
  6.申请家庭成员无使用农村集体宅基地。
  (三)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已购买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此类房屋面积超过48平方米,则不符合条件)。
  2.通过购买、拆迁安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各类房屋权利(包括期房),以及到公告受理之日5年内转让的所有房屋(含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房屋面积或补偿、安置面积)。
  3.对持有和规定时限内已转让的商铺等非住宅的,由申请家庭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列入面积核定范围;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四)对持有车辆的,由申请家庭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按使用年限折算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三、申请认定
  (一)受理
  申请对象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嘉善县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或单身)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及复印件;如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及复印件,并提供现婚姻状况证明;如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如属单位集体户口的,需由单位出具证明。
  3.家庭收入证明。申请人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等情况做出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申请人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龄计算到公告之日(含),下同),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申请人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达到退休年龄的,由社保部门对该成员是否享受社会保障及情况(如享受社会保障,应注明上一年度全年享受的各类社会保障金额)签署意见并加盖业务章。
  4.家庭住房证明。申请家庭组成成员现住所和身份证、户籍本上记载住所的房产凭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住房证明;户籍(住所)在农村的,由当地村、居委会出具宅基地建房证明并经国土部门确认盖章;户籍在外地的,由当地房改部门出具房改情况证明;户籍(住所)为单位集体户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持有、承租私房或公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退出公房(保障房)的具结书;已拆迁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持有和已转让(5 年内)商铺等非住宅的,需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
  5.申请家庭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并提供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
  1.初审。由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对象递交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校验,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 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其户籍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结果签署初审意见盖章,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复审。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天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盖章,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3.收入审核。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工商管理、公安车管等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 天内就申请家庭收入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作出书面收入审核结论。
  4.住房核准。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60 天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核准意见,并作出书面住房审核结论。
  (三)公示
  经申请受理与相关部门审核,将符合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对象报送县住房委员会,由县住房委员会在《嘉兴日报(嘉善版)》等相关媒体、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及社区,对其家庭成员的组成、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为期 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截止日前申请家庭成员有死亡的,需重新审核。
  (四)认定
  经公示无异议的(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五)抽号选房
  由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经公开抽号程序,对选中的申请对象核发《嘉善县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
  四、销售流程
  1.发布信息。根据本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房源区域、数量、价格、户型、预售时间等基本信息。
  2.抽号轮候。按照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总户数确定号码数,以申请家庭代表为准进行随机抽号,并当场登记,由于选房不到场而轮空的号码当场作废,抽号产生的号码为选房的顺序号。
  3.自主选房。申购家庭代表凭身份证,按照公开抽号确定的选房顺序号,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由申请家庭代表按选房顺序号顺序在所提供的可售房源内自主选定,选房后领取《准购证》,直至所有房源选完为止。剩余顺序号自动作废,不得顺延使用。
  经核准的申购家庭未到场抽号的,或抽号后放弃选房,或申购家庭选房后不购买的,取消其该批次购房资格,以后需要申购的必须重新申请;申购家庭领取《准购证》但最终放弃购房的,二年内(不包括当年)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在领取《准购证》后放弃购房的,须将《准购证》返还县住房委员会办理核销手续;拒不返还的,不得参加以后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4.签订合同。准购家庭在规定的时效内,凭《准购证》与经济适用住房业主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办理相应的付款手续,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可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其中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规定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5.房源结报。经济适用住房业主单位在售房结束后,需将申请对象和房源清单及《准购证》上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剩余房源结转为下一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房源。
  五、售房价格、享受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销售价格则以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为准。
  申购对象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的建筑面积标准,按多层每户60平方米,小高层、高层每户70平方米计算。购房面积超过上述控制标准部分,按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该住房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计价。
  实物购房超过标准部分面积按同地段商品房计价,其价差部分由县经济适用住房发展部统一收取,纳入城市住房发展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可享受标准需扣除申请家庭已享受部分,即上述“纳入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规定的第一种类型:已购买的房改房。但在公告日(含)之前离异满三年的申请家庭,离婚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一方,原家庭参加房改购房建筑面积按照一半计入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
  六、上市准入
  1.职工、居民购得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交纳契税等有关税费,办理产权登记,所购房屋所有权归购房人所有,但自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的 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购房合同须载明上市时须向政府交纳的“最低补交款”,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价款。产权登记部门须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志。
  3.购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居住年限需要上市交易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金额不得低于“最低补交款”)方可办理交易手续。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出租的相关手续。所补缴的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差,作为县城市住房专项资金,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我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4.在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内,购房人因继承、离婚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过户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起计日期不变。
  因法院依法判决、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须按规定补交该住房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允许提前上市。
  七、法律责任
  1.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2.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违反《嘉善县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10年度嘉善县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善住委〔2009〕1号)同时废止。

  你看一下吧,不过个人认为就是够格也很难申领到的,祝你好运。

回答2:

嘉兴市,有低保的你可以写申请书,看你这种情况应该可以申请到。是县的话就到直辖部门去就可以了。 关于房子,也是可以申请的
申请适用房的条件: 1.申请人户籍登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其中,家庭为单人的申请人,应当符合晚婚年龄;离异的,应当满3年; 2.申请家庭上一年度家庭收入的标准要按家庭人口不同而不同:1人户家庭、2人户家庭、3人户家庭、4人户家庭

回答3:

嘉兴市,有低保的你可以写申请书,看你这种情况应该可以申请到。是县的话就到直辖部门去就可以了。 关于房子,也是可以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