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衍生思考

2024-12-22 02: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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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按照法律规定,我国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不动产的权属以相应的产权证书登记为准。如果房产证上写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则房产的所有权属于夫妻双方,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产原则上应平均分割。
二、你的问题不关新解释的事,新解释是房产证上是登记在购买方的,属于那方个人所有,你这是登记双方的名字,按物权法是以登记为准,离婚自然是双方共有。
三、登记为双方而实际是一方购买,这是另一法律问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或约定、赠与,不然为结婚登记在别人名下或送彩礼,马上离婚要求退彩礼和房产就好吗?

回答2:

你的意思,懂了。如果你是“女方”:
1、完全可以依据新司法解释做出有利于你的答复;
2、但是,如果我是男方,也可以让女方一点坐享其成的好处也捞不到——表面上让女方贪欲满足,但同时也能通过合法的方式防范“打劫”。
办法不能在这里说,免得让贪心女人学精了对付天下可怜的男人。

回答3:

新的司法解释是关于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如果产权登记上面,有女方名字或者双方名字,则属于婚姻共同财产,另一方不能取得全部产权,但是女方大概要对男方父母或男方支付的房款,返还一半吧。这个钱属于借贷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