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理解为“在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长期股权投资里,若以存货作为支付对价”便可以视同销售,而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存货=与其公允价值金额相等的现金,所以这项交易自然会影响计算出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进而影响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不要想太复杂,本来就是这样规定的,规定先于实际(就如同本情况下明明没有销售,但规定这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那么增值税就也还是要交的一样),记住就行,不然就变钻牛角尖了。
可以的话,请采纳一下,谢谢!
该笔交易计算时,营业收入可以先计算上,再进行调整,即营业收入对方科目对应的不是现金,所以把该笔金额减掉,不会产生金额增加的问题。
实际工作中编制现金流量表时,该笔交易也不会产生现金流量,(如果平时编制凭证就要求录入现金流量科目,你就会明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