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可以在公司规章制度了加上试用期内工作不满15天者,自己辞职不发工资的,该条款是与劳动法相抵触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试用期内工作不满15天,工作了几天就给几天试用期工资就可以。
试用期如证明不合格可以辞退,但工资不给就违反劳动法了(叫克扣工资,要遭处罚的)。另一个试用期员工辞工是劳动法上的权利(提前3天即可,无需任何理由)
无论在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中订立此规定均无效,它不适用民法通则有约定从约定的说法。
这样的规定违法,打起官司来无任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