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商场的索赔其实及时消费者的索赔,对经销商来说,商场就是消费者的一种形式。因质量问题,提出索赔,
1、最主要的要看不同层级经销商之间的经销合同约定。如果约定明确赔偿和罚款由谁承担的话,依据合同约定办理。
2、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一般而言,如果是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赔偿,上级经销商应负责赔偿,上级经销商可向厂家索赔。这是经销商之间商品买卖合同关系。
3、商场罚款不能主张上级经销商赔偿。三经销商与商场是租赁经营关系,他们之间应该有有关租赁经营的详细的约定。上级经销商无法知道具体的租赁经营约定,也无法干涉。故商场如何罚款完全是三级经销商与商场之间的事情。该罚款不能向上级经销商主张。
如果你当初尽了进货审查义务,那么就可以起诉。
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