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另一方不给孩子的一切费用怎么办

2024-11-29 23: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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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看你的孩子多大了?是否满18周岁或满16周岁已经劳动有收入了。如果不是,可以继续要求抚养费。
其次,看你们是通过何种途径、程序、方式确定的他给孩子的费用,是经过什么样的程序,是你们协商的?还是法院判决的?

如果是协商的,现在你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去起诉。
如果是判决的,你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回答2:

首先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子女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须给付抚养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未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3.却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

由上述法条,另一方给付抚养费是法定的义务。因此,可以和另一方进行交涉。求助于居委会、调解委员会等机构。如不行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强制执行。
最后也呼吁围观者 爱情的结晶是伤不起的,莫把婚姻当儿戏。

回答3:

去要 啊。要是不给那就去法院申请啊

回答4:

跟孩子生活的一方可以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对方要求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判决后对方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回答5:

起诉要求给付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