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营业税税率是 5%,这里要注意,这个简易计税比较特别,是一种差额简易计税方式。具体来说是劳务派遣公司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再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按《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 的暂行规定》 要求, 须以营业税税额为基数, 分别征收 7%的城建税、 3%的教育费附加以及 1% 的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的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扩展资料:
岗位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务派遣的工种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但不少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其主营业务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我国已经消除‘正式工’、‘临时工’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务派遣的滥用,导致了新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在用工单位中,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第一线工作,为企业发展做出最直接贡献,却成为‘二等’员工群体。
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
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营业税税率是 5%,这里要注意,这个简易计税比较特别,是一种差额简易计税方式。具体来说是劳务派遣公司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再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按《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 的暂行规定》 要求, 须以营业税税额为基数, 分别征收 7%的城建税、 3%的教育费附加以及 1% 的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的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扩展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 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取得的管理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劳务派遣企业机构所在地。实行劳务派遣制,用人单位只需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把合适人员派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务派遣
劳动派遣公司出具的发票应列出四个明细:劳务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劳务派遣服务费。按财税[2003]16 号文规定,工资、社保和公积金属于代收代付项目,派遣 公司可以在计算营业税时扣除,即只有劳务派遣服务费须缴纳营业税。
劳务派遣营业税税率为 5%,另按《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 的暂行规定》 要求, 须以营业税税额为基数, 分别征收 7%的城建税、 3%的教育费附加以及 1% 的地方教育附加。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劳务派遣企业(劳务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取得的管理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 目缴纳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劳务派遣企业(劳务公司)机构所在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 号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 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 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 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主税为营业税,其他的还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等。营业税的计算比较复杂,具体情况如下: 1、 劳动派遣公司出具的发票应列出四个明细:劳务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劳务派遣服务费。按财税[2003]16 号文规定,工资、社保和公积金属于代收代付项目,派遣 公司可以在计算营业税时扣除,即只有劳务派遣服务费须缴纳营业税。 2、 劳务派遣营业税税率为 5%,另按《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 的暂行规定》 要求, 须以营业税税额为基数, 分别征收 7%的城建税、 3%的教育费附加以及 1% 的地方教育附加。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 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劳务派遣企业(劳务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取得的管理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 目缴纳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劳务派遣企业(劳务公司)机构所在地。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 号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 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 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 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