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9日,周口市第3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相关人事任免事项,其中,会议决定免去:曹丙寅的周口市水利局局长职务。
一、有别于很多人的理解,“免职”只是指不再担任原职务,一般无惩罚性的含义。
依据《公务员法》第40条规定: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二、人大决定的撤职与免职的性质,完全不同!
1、 撤职是一种惩罚性行为,表明有重大过错,如工作严重失误,甚至有违法行为等。
2、撤职与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的党纪政纪处分也有所不同:一旦人大决定撤销某官员的职务,没有复议、申诉、诉讼的说法,被撤职了,那只能当一般公务员。而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的党纪政纪处分,当事人是可以申诉,申请复议的。
因此,撤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一种最严厉的监督手段。
正常情况下,免职则一般不具有惩罚性,其适用于包括因调任其他工作、轮岗交流、任职期满、退休等因素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职务的行为。
但在某些情况下,免职也适用于有过错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相对于撤职而言,其过错程序要轻一些,或者其行为的性质还有待进一步查清核实,只是现在已不适于继续任职而先行免职。
曹丙寅被免职,到底是正常的免职,还是犯了错误的免职,还要后续观察了。
免职就是降级或是被开除
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