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能申请。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结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第32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第十三条规定,分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离婚时协议分割房屋的行为,当事人如果有赠与行为的,那么,根据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之原则,在当事人还未再婚组成新家庭前,是不能批准对宅基地的再申请的。
根据《意见》第十四条,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之规定原则。
只要户口还在本村,可以申请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