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你的原因而造成的电表故障是不需要你付费买电表的(《供电营业规则》第77条),电表坏了不是电力部门人员看了就可以确定的,应有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上台校验,出校验单,证明坏了。然后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80条按照前一段时间的月平均用电进行追补(各地认定条件不同),当然最好是协商。一般说来是不能不交的。(按本月用电度*未缴电费的月份)这种计算方式对你不公平,你可以要求按照去年同期用电量,去年月平均用电量进行追补。
咱们都是文明人,不同意1、2楼的做法,没有道理,用电缴费天经地义。首先你赔电表我觉得不应该,你说的自然损坏,这种情况是不应该你花电表钱,因为是他们安装的电表质量问题,这种情况抄表员应该做事故换表的单子免费更换。如果要是由于你电器多,造成电表烧毁是应该你进行赔偿的。再有补交电费问题,这个是应该你与抄表员进行协商,叫做“协议电量”,你可以跟他算一算,找个大家都满意的结果。他如果估算的结果你认为不合理,可以拒交。再有其实很容易处理,给抄表员意思一下,事情也就没了,没必要把钱交给电业局。你把事情搞复杂了。
不用去理他,把你找过电力部门的证据留着就行了。这是电力部门做错了
一分也不给他们,这是他们失职造成的,不是你的错。
责任应该在电力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