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须的费用支出,但由于其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因此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限定,主要有:
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形式多种多样,到底哪一些支出是属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收制度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作为"其他扣除项目",而并未作为"招待费"处理。据此业务招待费通常被界定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主要有:餐饮、住宿费(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为"差旅费")、香烟、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支出。但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如: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所谓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国税发[200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业务招待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所以纳税人年末要按照上述税法规定,对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前调整。
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未必仅限于管理部门
凡是接待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客户费用,都可以记入“管理费用——招待费”。
业务部拓销业务而发生的费用记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管理部门为办理某事而请人发生的费用记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当然应计入管理费用-招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