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被伤害至重伤一级,双方之前签订了一份保证书,被害人只要了5万元医药费赔偿,承诺不追究对方的责任了。这样的保证书有效吗?你的提问“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害…” 的问题,如果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那么之前你们的协议合法有效。如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你可以通过检察院刑事(自诉)诉讼附带民事赔偿,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解决维护你的合法权利。还有法律规定“造成重伤的可以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轻伤的可以处15天以下拘留。这2个案件,都可以追加误工费、医药费、营养费、陪护费、车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民事赔偿。本案中5万元的赔偿显然有失公允。
在公诉案件中,适用于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与加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国家一般会加以确认,因此也可以理解为被害人享有不完全的刑事处分权。而除此之外的案件,被害人既没有刑事处分权,也没有刑事处分的请求权。
也就是说你这种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和解是无效的。对方在有效期限内随时可以派出所报案,公诉案件有检察院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