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当出现明显不利于本人的无因管理时,本人基于不当的无因管理而享有一个管理利益返还请求权,并基于侵权行为享有了一个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两个相互竞合的请求,民法规定两个请求权只能择一行使。因而,当选择了一个请求权之后,另一个请求权消灭,但产生请求权的基础行为的性质并不改变。
因为,如果本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那就是与法律行为有关咯,那样子的话,这三类请求权就无法使用啦如果本人选择的是管理利益返还请求权,那么就是基于他们之间的事实行为而有的那三类请求权总的来说,就是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