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新条例!原因如下: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2、根据以上规定,2004年1月1日之前的工伤尚未完成认定的,都可以按照新条例执行。何况你是2010年认定的工伤,今年鉴定的工伤伤残级别, 应该执行新条例计算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祝您早日康复!
当然是根据老保险条例规定实施,因为你的工伤认定是10年办的,而新工伤保险条例是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和什么时候申请工伤鉴定是没有关系的。详见2011年版《工伤保险条例》。
在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也就是2011年1月1日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原规定执行。。现在的本条例指的已经是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的时间是2011年1月1日,本条例实施前显然已经是指的该时间之前,而非2004年之前,现在还有2004年发生工伤没有认定的吗,不是早已过了时效期了吗?欢迎探讨!
【新工伤保险条例 溯及力】《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年七月一日,新的社会保障法开始执行,如果是有关社保方面的问题,可以登陆当地社保局的网站,或亲自到当地社保局去,进行相关政策和法规的了解与咨询。
那里的回复应该是最权威、最全面、最准确的。
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