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招投标采购结果流标后一般会采取什么方式采购?

2024-11-26 02: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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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按照国际惯例,至少有3家投标者才能带来有效竞争。因此,如果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这种情况在国外称之为“流标”。我国《招标投标法》第28条也明确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也就是说,如果流标,整个招标就无效,招标必须重新进行。

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招投标具有自身特点。根据3号令的规定,如果公开征集受让方达到2个以上,就应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根据该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产生流标,招标为有效招标,无须重新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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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标成因

1、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要求过高,一些标的额并不大、技术要求并不复杂的采购项目,往往对供应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致使经营规模不大的供应商因资质不够而无法参与竞争,经营规模稍大的供应商又由于项目的标的额不大而对投标不感兴趣。

结果是:高不成,低不就,想做的进不来,符合条件的又不愿参加,最终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

2、采购内容中对设备的型号和配置要求不尽合理,往往指定品牌或限定一个品牌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排斥了其他品牌供应商的投标,由于在一个地区同一品牌的代理商本来就不多,同样会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出现流标现象。

3、预算价定得过低,有的管理部门总是把项目预算价格压到最低点,甚至必要的费用(比如差旅费等)都没有考虑进去,使得外地供应商望而却步,不敢同本地的供应商竞争。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这就是说,投标报价只要超出了预算价,就不可能中标,外地供应商由于路途较远,投标成本及中标后的履约成本相对本地供应商要高,由于预算价定得过低,外地供应商就会觉得划不来而不参加投标,而本地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又少,使得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

4、付款方式过于苛刻,这也是导致流标的一个重要原因。供应商如期履约后,一时不能收回或在很长时间才能收回全部合同价款,这种情况极大地挫伤了供应商特别是外地供应商的投标积极性。

5、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比如说要求投标人提供制造厂商针对某项目的授权证书原件等。(这种需要授权证书的要求,也程度不同地给制造厂商提供了控货以致于操纵市场价格的机会)

一般情况下,制造商在一个地区对销售商经销授权主要看销售规模,正常情况下并不很多,销售规模小的地区一家都没有,有些制造厂商仅给某一家关系较好的经销商授权,而其他供应商由于无法获得授权而被定为废标,使得招标活动无果而终。

6、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过多过滥,投标若有疏漏即为废标,使得经评审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流标。

二、采购方式

1、招标采购:是由需方提出招标条件和合同条件,有许多供应商同时投标报价。通过招标,需方能够获得价格更合理,条件更为优惠的物资供应。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2、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采购方式。非招标方式分为询价、比价、议价等方式。

3、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中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集中进行采购,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相对于集中采购,称为分散采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采购方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流标

回答2: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28条也明确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也就是说,如果流标,整个招标就无效,招标必须重新进行。

按照国际惯例,至少有3家投标者才能带来有效竞争。因此,如果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这种情况在国外称之为“流标”。

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招投标具有自身特点。根据3号令的规定,如果公开征集受让方达到2个以上,就应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根据该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产生流标,招标为有效招标,无须重新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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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1、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要求过高。

2、采购内容中对设备的型号和配置要求不尽合理。

3、预算价定得过低,有的管理部门总是把项目预算价格压到最低点,甚至必要的费用(比如差旅费等)都没有考虑进去,使得外地供应商望而却步,不敢同本地的供应商竞争。

4、付款方式过于苛刻,这也是导致流标的一个重要原因。

5、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比如说要求投标人提供制造厂商针对某项目的授权证书原件等。

6、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过多过滥,投标若有疏漏即为废标,使得经评审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流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流标

回答3: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流标后要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直接两家开标(2个有效投标人)或直接采购(1个投标人)。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程序
第一章 招 标
第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机关为招标人。
  第二条 招标人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 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并 报同级 政府采购管理及机关(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招标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招标委托书;
  (二) 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三) 招标人全权代表的授权书;
  (四) 标的品目表;
  (五) 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
  (六) 定标程序;
  (七) 代理费用。
  第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下 同)必须在《中国财经报》上发布招标通告,同时也可在省 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 布。 第四条 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二) 标的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
  (三)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
  (四)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 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六) 开标地点和时间;
  (七)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 容:
  (一) 投标邀请函;
  (二) 投标人须知;
  (三)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四) 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五) 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
  (六) 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 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八) 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九) 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十) 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
  (十一)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前款第(七)项所列投标保证金的要求,由省级以上政府采 购管理机关另行规定。
  第六条 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 评标方法:
  (一) 打分法。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 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 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 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 值。
  (二) 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 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 不强的招标。 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 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评标委 员会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如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 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评标委员会可将第二个 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报价最低的投标。如第二个投标人 有上述情形,则依此类推。 招标人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方法,包括寿命周期成本评 标法、 成本折算法等, 或者将两种以上的评标办法综合使用。 第七条 招标文件定稿后,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报政府采购 管理机关备案。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 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 函。 第八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 倾向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 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的答疑会。 第十条 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 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 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负有保密的 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 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 修改时,应当在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 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 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回答4:

政府招投标采购结果流标后一般会再次组织进行招标活动,直至有企业成功中标,才会终止整个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程序
第一章 招 标
第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机关为招标人。 第二条 招标人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 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并 报同级 政府采购管理及机关(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招标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招标委托书; (二) 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三) 招标人全权代表的授权书; (四) 标的品目表; (五) 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 (六) 定标程序; (七) 代理费用。 第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下 同)必须在《中国财经报》上发布招标通告,同时也可在省 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 布。 第四条 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二) 标的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 (三)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 (四)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 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六) 开标地点和时间; (七)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 容: (一) 投标邀请函; (二) 投标人须知; (三)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四) 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五) 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 (六) 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 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八) 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九) 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十) 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 (十一)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前款第(七)项所列投标保证金的要求,由省级以上政府采 购管理机关另行规定。 第六条 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 评标方法: (一) 打分法。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 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 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 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 值。 (二) 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 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 不强的招标。 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 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

,评标委 员会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如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期 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 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评标委员会可将第二个 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报价最低的投标。如第二个投标人 有上述情形,则依此类推。 招标人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方法,包括寿命周期成本评 标法、 成本折算法等, 或者将两种以上的评标办法综合使用。 第七条 招标文件定稿后,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报政府采购 管理机关备案。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 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 函。 第八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 倾向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 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的答疑会。 第十条 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 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 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负有保密的 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 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 修改时,应当在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 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 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章 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 响应。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 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 得开启。招标人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 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 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实际情况,拟在 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 文件中载明。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供应上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 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 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 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共同投标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 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 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开标、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通告或者投标邀请函确定的时间 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招标人、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政府采购管理机关 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 封情况,或由公证机关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 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 内容。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 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 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 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 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 理机关确认的专家名册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 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 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 要求,并作出评价。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 行质疑。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 (二) 全部投标报价均超出标底或预算时,评标委员会有 权决定全部废标或要求全部投标人重新报价,并报政府采购 管理机关备案。 (三) 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向招标人提出 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评 标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 先就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 出完全响应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然后采用招标通告 或投标邀请函所列的评标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评出中标候 选人。 (二)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须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 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三)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 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 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四)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 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 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 中标人的情况应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六)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 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七)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八)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 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 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九)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政府 采购管理机关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主 要内容包括: 1、 招标通告刊登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2、 开标的日期和地点; 3、 投标人签到名单; 4、 唱标价记录; 5、 投标报价; 6、 评标方法; 7、 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8、 违法违纪供应商名单。 (十)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 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 改。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 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协议。

合同一经确定,招标人应将合同草稿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 案。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 招标人方可签订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十一) 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由招标人妥善保管,政府采 购管理机关可随时抽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 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 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未颁发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办法之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采购管理 机关可依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原则制定试行 办法。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由政府 采购管理机关依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回答5:

要看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一般需重新组织招标,也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询价等形式组织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