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烟花爆竹需要哪些证件

2025-01-07 19:30:20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一、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申请办理销售许可证(临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由依法取得批发销售资格的单位统一布设;  3、应设专人销货,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张贴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  4、销售地点周边2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半径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5、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存放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最高限量(3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5公斤)。  6、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  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布设该零售网点的批发销售单位出具的对该网点安全条件的审核意见;  3、与批发单位签订的安全供销合同;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资质证明。  二、 监督管理  按照省安监局的总体部署意见,针对我市烟花爆竹销售单位数量多、分布广、情况较复杂等特点,为了充分发挥县区安监部门的属地监管作用,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单位申请、分级实施、属地监管的原则。分级范围划分如下: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全市批发企业销售许可证(临时)的颁发管理工作;  (二)县、区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以下统称县级安监局)负责本辖区内零售网点销售许可证(临时)的颁发管理工作;  凡本市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必须接受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  三、 办理程序  (一)市安监局发证程序:批发企业申请→县级安监局初审后上报→市安监局受理→市安监局业务科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市安监局分管领导签具意见→市安监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发证→市安监局制证、发证→定期公告。  (二)县级安监局发证程序:零售网点申请→乡镇、办事处安监部门初审后上报→县级安监局受理→县级安监局业务股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县级安监局分管领导签具意见→县安监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发证→县级安监局制证、发证→报市安监局备案→公告。

需要交费用:200-400元

回答2:

想要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需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想要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需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八)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