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应该是这么来理解的:甲跟丙的债务期限应该是一年,通俗说就是约定借一年就还。所以到了1997年6月3日债务期限届满。丁和丙约定债务期限届满后两年要是甲没有偿还,那么丁来偿还,意思是说,丙至少要在1997年6月3日之后满两年才能向丁要债,也就是至少要在1999年6月3日后向丁要债。由于这样的债务舒服普通诉讼范围,所以诉讼时效是两年,也就是说1999年6月3日之后两年之后,也就是2001年6月3日之后才过时效期限。这样的解释不知道,你明白没有?
这个属于普通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该案件债务未过有效期间。时效期间从1996年6月3日到~1998年6月3日,我不知道这案件怎么说到1997年6月3日就满了~~你打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