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你说的情况,单位辞退员工应该是经济性裁员。对此,单位只需支付一定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即可。你现在毕竟还在单位,起诉公司给你安排到工程部或其它类似的诉讼请求是很难得到法院认可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我的分析,你目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
根据你所述,劳动合同签订的报酬是1230元/月,现在是950元。
《劳合法》38条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首先你可以依据本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依据,46条 (一)劳动者依照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除以上2个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你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你还可以根据46条 (四)用人单位依照41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1条内容就是裁员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这里你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劳动补偿必须要先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解除,那么就不能请求补偿。当然如果你一定要留下让公司给你安排其他符合你要求的工作,这显然也是不合理的,用人单位有权利决定安排你做你能做的工作,如果你因为不能体现自身价值而不服从安排,那么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你的描述, 你们的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3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公司只是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已!
如果公司有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你的工资的话,并没有什么不当的地方。如果低于你合同签订的工资的话,就属公司违反劳动合同了。正常情况下,如果公司事情不多,支付的工资没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就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