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生育险必须缴纳满一年,而且在青岛市从业1年以上才能享受。
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在本市从业1年以上,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连续缴费期间因故中断不超过2个月并及时补缴的,可以计入连续缴费期限。
毕业当年度参加生育保险的各类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转业或者复员一年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以及符合重点人才引进条件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缴费后生育的,从缴费次月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扩展资料:
青岛生育险必须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才可以享受生育险。报销生育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且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国家、省、市规定的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9%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考资料来源:青岛政务网-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以下内容供参考: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不是一个单位也可以,但是必须是连续的,审核的时候可能会多一道程序而已
只要是连续的就可以,不用非在同一个单位。
不过,三期内,单位是不能主动辞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