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出口商品,也是商品销售业务,只是购货方为境外客户而已,因此,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内销业务基本相同,即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涉及的出口退税会计分录为(根据企业会计制度(2001)编制):
1、结转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结转当期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结转当期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关于补充问题。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题中: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920 * (17% - 13%) = 36.8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 = 150 * 17% - (137.70 - 36.80) = 25.50 - 100.90 = -75.4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 = 920 * 13% = 119.60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 = 75.40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 = 119.60 - 75.40 = 44.20万元
(如果经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小于出口退税前期末留抵税额(即上述计算中的“当期应纳税额”负值,下同),则,当期应退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零)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2001)的有关规定,题中应当编制出口退税业务会计分录:
1、结转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36.8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6.80万元
2、结转当期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44.2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4.20万元
(如果经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小于出口退税前期末留抵税额,则,由于当期免抵税额等于零,无需编制该分录,即当期免抵退税额全部由税务机关给于退税,不从内销业务应纳税额中抵减)
3、结转当期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 75.4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75.40万元
由此,“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各专栏期末余额为:
1、借方专栏:
进项税额 = 137.70万元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 44.20万元
借方专栏合计 = 137.70 + 44.20 = 181.90万元
2、贷方专栏:
销项税额 = 25.50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 = 36.80万元
出口退税 = 44.20 + 75.40 = 119.60万元
贷方专栏合计 = 25.50 + 36.80 + 119.60 = 181.90万元
3、“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期末余额 = 181.90 - 181.90 = 0
可见,出口退税业务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末余额为零,与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得出的无需交税的结果相符;“应收补贴款”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75.40万元,与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得出的应退税额的结果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