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为此,你们可以将发票退还给对方,要求其补开货运专用发票。如果对方是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不能按7%计算抵扣。
取得运输发票,这个发票指运输专用发票,支付运费的那方可以按照票额7%的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这里的抵扣人必须是一般规模纳税人。
就说可以按发票金额的7%进行抵扣,应交增值税等于销项税减进项税
取得正规运输发票,经验证后,可按运输金额的7%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当月销项税额。
1.营改增地区(上海市、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市):
2.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开来的:抵扣7%,一般纳税人开来的,抵扣11%
3.其他地区:公路内河运输发票 , 运输发票可以抵扣7%,不分专用和普通。
取得正规运输发票,经验证后,可按运输金额的7%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当月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