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自2008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未纳入试点范围的出口企业仍按照现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试点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说明
一、单证申报要求
出口企业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单证,申报时选择“核销单不齐”方式,不再提供纸质核销单和进行“核销单收齐申报”操作。
二、核销单数据录入要求
出口企业按照报关单上对应的核销单号码,认真录入并核对核销单数据,保证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三、逾期无核销单信息反馈要求
出口企业可以通过网上退税申报端口查询已申报核销单核销情况,对核销单逾期无信息的应及时向主管退税机关反馈,并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开具加盖“已核销”章的纸质“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外汇管理局同时将电子数据补传到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根据纸质“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和补传的电子数据为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条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精神。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我只是对你所说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摘录以上几点,尽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