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省招条例第三十五条中的,废标除非,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使用得明显缺乏竞争的,可

2025-01-07 23: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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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三十五条,应当来源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没有任何依据说明,“最高限价”以下可以证明投标的竞争性。
3、依据相关法规,投标的竞争性判断由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投标竞争情况,和评委会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市场实际进行判断。相关法规无法预见也不能判断市场行为。

回答2:

其实这就是废标条件。你可以根据招标法来作为依据。在理解地方性的条列

回答3:

竞争力实际上是监管部门权衡该标是否符合市场正常经济秩序的一种间接判断方式,低于限价是有效标,但是监管的假想是该标是公示充分,面向全体潜在竞争人的,如果有效标少于三个,则有多种可能值得质疑:1、公示不充分;2、限价不合理(可能存在甲乙双方关系好,低进高出的可能);3、甲方设置条件苛刻不合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