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审判员晋升审判员,必须在审判庭岗位从事助审员工作2年以上。
我国的助理审判员制度早已超出了我国法律有关“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的相关规定,助理审判员和法官之间界限模糊,助理审判员基本上行使的是法官的一些职权。由于从助理审判员到审判员的晋升没有统一的选拔标准,也没有工作年限的限制,使助理审判员在较短的时间内就能晋升到审判员行列,这种晋升“过速”造成助理审判员和审判员之间比例严重失调,有些法院审判员数倍于助理审判员。有鉴于此,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必要“延长”书记员和法官之间的中间地段---助理阶段的任期,对法官助理晋升法官作出硬性的工作年限规定。法官助理通过在这一时期从事一些非审判性的法律事务的处理,在工作实践中积累较为丰富的经验,从而为法官提供更好的人才储备,实现法官的精英化。
至少一年,因为审判员需要人代会通过,而助审员由本院任命,但前者不是后者的必然任职要件。
不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 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综上述,前者不是后者的任职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