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就是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不需要评残委员会规定。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在伤情处于稳定或完全治愈,劳动能力鉴定后,停工留薪期就结束了。停工留薪期的长短与享受待遇的时间是有直接关系的,通常停工留薪期的长短是根据工伤的伤害部位和程度以及治疗情况而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和医疗期有重合的部分。一般是前者较长些。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4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情况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