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9月1日起施行,如果8月份的薪资延后1天,即9月1日发放,是不是可以合理避税

2024-12-20 00: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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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2011年8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2000元;
2011年9月发8月的工资,是在2011年8月31日后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3500元。

回答2:

不可以的,个税是针对个人所得缴税,8月份的薪资,就算是9月份发放的话,薪金所得也是8月份的呀,要到发放下月(9月)的薪资起才可按3500计算。

回答3:

说的从9月1日起施行,其实就是说对8月份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就按照3500免征额申报缴纳,因为个税都是本月申报上个月的,而不是说你具体哪天发工资!

回答4:

是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以发放薪资的当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