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2000元;
2011年9月发8月的工资,是在2011年8月31日后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3500元。
不可以的,个税是针对个人所得缴税,8月份的薪资,就算是9月份发放的话,薪金所得也是8月份的呀,要到发放下月(9月)的薪资起才可按3500计算。
说的从9月1日起施行,其实就是说对8月份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就按照3500免征额申报缴纳,因为个税都是本月申报上个月的,而不是说你具体哪天发工资!
是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以发放薪资的当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