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你开的B公司与你工作的A公司的业务,属于自我交易。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对于董、高、股东与公司进行交易时需经过股东大会同意或者章程中明确同意,否则该行为获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如果能排除上述的情况,也不并能说你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还受民法通则的制约,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才可认定与A公司的合同时有效的。
以上仅供参考。
这样当然不可以啊,你只能通过双方合作的关系才能对A公司的产品进行买卖啊 当然是犯法啊,你知道吗?你已经侵犯了他人的个人所有财产
嘿嘿,很有生意头脑嘛,如果A没设区域代理商,而你正常跟A交易的话应该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