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两种情形,如下:
一、亲生父母子女关系:
不能通乎禅丛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所以也就不存在法律程序办理。
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1、收养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再婚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
(1)没有抚养教育关系:
对于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双方为姻亲关系袭梁,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而终止,或双方离婚时,这种属于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就随之解除。
(2)形成了抚养岁樱教育关系: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继子女未成年,为维护子女的利益,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
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长大成人,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继子女应负担赡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但如果,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的,继父母提出解除的可以解除。
扩展资料:
解除关系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即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是即行消除的。
但是养父母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成年养子女要给付生活费。
《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拟制血亲
百度百科--收养
百度百科--扶养关系
母女关系属于天然形成的直系血亲关系,法律上不能脱离母女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与子女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人为予以解除,也不能通过登报声明或双方协议等方式而碧唤消灭悔旦凯,即使在父母离婚的迟橘情况下,也不能解除与子女的关系。
母女关系是由血缘决定的,除非是养父基辩母,通过法律及公证等方式脱离关系。亲生母女之间存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灶枣是与生俱来的,不可以放弃。比方说:
1、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放弃,情节严重,可以构成隐锋拆遗弃罪;
2、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放弃,父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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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律上不能够脱离亲生母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上没有,道德上更加不可能有,古语有云:一日为师,终身为父。连师父都可以做为父,良心何安?
这没有,已经是道德问题了,法律不是万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