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井田制核心内容 及运作情况
关于井田,最早最具有权威性的追述者是孟子。根据他的追述,井田制的大致有如下内容:“夏后代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籍也。……《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所以以别野人也。”(《孟子·滕文公上》)
从这些文字中,我们可以看出井田制的组织形式及领主与农奴 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框架。
1、“公田”和“私田” 的划分和结合是井田制的组织形式。与欧洲庄园制不同,中国的划分方法不是分割成狭长的条形,而是比较整齐的划成方形,公田居中,私田围绕在四周,形如井字,所以叫做井田 。无论公田私田,均有固定疆界,不许紊乱。在私田的分配上,实行计口授田 ,按劳动力平均分配使用。
2、无偿地耕种公田,而且“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这是农奴的首要义务。井田制实行的是劳役地租制,“同封建等级制的上层结构一样,佃农和地产拥有者的所有权,是一种土地占有权的有条件的转让,用来交换各种劳役、实物产品和货币给付,……其中,劳役是农奴和自由劳动者对领主义务的主要部分。” 换句话说,获份地的农奴,要以“同养公田”来服无偿劳役,这是享受私田权利的对价。
3、在产品的分配上,“公田收入归公,私田收入归私,此制度之最要义” 。农夫耕种“我私”的收入,除了一部分以贡赋的形式献给领主外,其余归自己所有。农夫靠“我私”的收入来维持生活和自身的再生产。
4、公田与私田还反映出井田制度披着“农村公社”的色彩,村落外的森林、牧场、荒地属于村落公有。领主对土地的产权是不完全的所有权。领主是不能随意转让土地的,即所谓“田里不鬻”(《礼记·王制》)。
另外,井田的耕种实行三田轮耕制 。
(二)井田制衰亡的历史过程
井田制从衰落至消失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西周中叶以后,井田制就逐步暴露了其内在的矛盾而被一步步的改革和抛弃。井田制衰落的核心是公田制度的衰落;但公田制度并不是土地私有发展便即刻消退的,而是一步一步被抛弃。而且,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井田制在各国的变化也不是同步的。大体上,其衰亡大致经历了这么几个过程 :
1、实物地租的开始实行。
公元前770年,周宣王宣布在其直接控制的邦国内“不籍千亩”。公田和私田,一律“彻田为粮”。开始由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转变。
公元前685年,齐桓公和管仲实施“相地而衰征”。
2、实物地租成为普遍的地租制度,公田被分割,私田正式纳入征税范畴。
公元前645年,晋国“作爰田,作州兵”,划公田为私田,分赐有功之臣。
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初税亩” ,履亩而税。
公元前408年,秦简公“初租禾”,实行实物地租,废止劳役地租。
3、土地分配制度和耕种制度的改变。
“制辕田”,将“爰田而居”的定期分配制改为“自爰其处”的长期占有制。这种长期占有是私有化过程非常重要的一步。
4、井田制的彻底废除。
公元前359年和350年,商鞅在秦的两度改革 ,“终于在中国历史上比较完整的从法权方面废除了井田制度——农村公社或其次生形态田土形式的正式废除” 。古老的“田里不鬻”的政策从此废除了。土地自由买卖合法化,私人的土地所有权正式从制度上建立。
(三)土地私有制度的确立
井田制度崩溃之后,土地私有产权继之而起,其主要标志就是“土地变成了商品,它和其它普通商品一样,买卖都是完全自由的” ,也即是说土地所有者对土地享有了完全的所有权,“田里不鬻”被废除。地主对土地的处分权(特别是转让权)再也没有任何限制。
井田制的瓦解
春秋晚期,井田制逐渐瓦解了。促成这一变革的物质因素,是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是当时生产力水平提高的标志。
我国用铁始于商代。七十年代在河北荣城县和北京平谷县各出土一件商代中期的铁刃铜钺,经科学鉴定,刃部都是用陨铁加热锻打成的。这样的铁器,自然是稀罕物。大概到西周末年,铁器多起来。所以《诗经·秦风》中出现“驷铁孔阜”的诗句,这是秦襄公(前777-766)时的诗。用铁形容马的颜色,只有在铁成为习见物之后才允许。大约春秋初期,已有铁农具。《国语·齐语》记载管仲向齐桓公建议:“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锄夷斤欘,试诸壤土。”“美金”是指青铜,“恶金”是指铁。春秋中叶齐灵公时的叔夷钟铭文中有“造 徒四千为汝敌寮“一句,“ ”:是铁字的初文,可见当时官府铁冶炼的规模已相当大了。难怪到春秋末期,铁器在齐国已普遍使用。《管子·海王篇》记载:“今铁官之数曰:一女必一针一刀,……耕者必一耒一耜一铫。”从考古发掘成果看,江苏六合程桥出土有铁条和铁块,长沙龙洞出土有铁削,长沙识字岭出土的铁臿,常德德出土有铁削,长沙一期楚墓出土铁臿、铁削数件,以上这些铁器都可确定为春秋晚期东西。这表明,在春秋晚期,我国南方也已使用铁器了。
牛耕也起源于商代。甲骨文有“犁”之。可见,用牛拉犁启土,在商代就发明了。《国语·晋语》上提到,范氏、中行氏将宗庙的牺牲用来耕田。孔丘的弟子司马耕字子牛,冉伯牛名耕。晋国有个大力士叫牛耕。牛与耕相连,用作人的名字,反映出牛耕方法在春秋时期得到普遍推广。
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为人们开辟广阔的山林,兴修大型水利工程,带来了方便。耕地面积和农业产量大幅度增长了。
农业的发展,使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生产和以个体经营为特色的小农阶层,有了成为社会基础的可能。井田制的“千耦其耕”、“十千维耦”的集体劳动形式过时了,而分散的、一个体的、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封建经济形式兴起了。
早在西周中期,就有个别奴隶主贵族为了额外榨取奴隶、的剩余劳动,强迫奴隶开垦井田以外的空地。这样开垦出来的田地,不可能是方方正正的,也不可能有一定的亩积,是瞒着公室,不纳税的私有物,叫私田。周恭王时的格伯簋铭文记载格伯用四匹马换倗生三十亩田,就是明证,因为公田是不允许用来交换的。到西周末期,私田的存在已相当显著。争夺田邑、交换土地的记载也多起来了。周厉王时的散氏盘铭文记述:矢人侵犯散国城邑,被打败了,便用两块田地向散国赔偿。周厉王时还有两铜器,一个是鬲攸从鼎,另一个是鬲从盨。前者叙述鬲攸从分田地给攸卫牧,而攸卫牧没给报酬,遂成讼事;后者叙述章氏用八邑去向鬲换田,又有良氏用五邑换,结果都顺利成交。贵族们土地私有的欲望不断增长,倒周幽王时,连公田都企图据为己有。周王再象原先那样从贵族手里收公田,就引起贵族们强烈的不满。《诗经·大雅·瞻卯》记录了当时贵族们牢骚:“人有土田,汝反有之;人有民人,汝复夺之。”到春秋时期,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使私田急剧增加。诸侯、大夫们富起来。周王便不能任意侵夺他们的田地了。公元前712年,周桓王取郑国田地,就得王畿内苏仇忿生之田作为交换条件。贵族之间为田地争斗、诉讼,也层出不穷了。公元前580年,晋大夫却至与周争鄇田,公元574年晋却锜夺夷阳五田,却犨与长鱼矫争田;公元前533年,周甘人与晋阎嘉争阎田;公元前528年,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等等。这些事件,都表明土地制度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开辟和耕种大量私田,需要大批劳动力。而用奴隶制的办法已不能调动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公羊传》何休注说:当时“民不肯尽力于公田。”于是,一些顺应新形势的贵族为了招徕劳动人手,改变剥削方式,如齐国田氏向民众征赋税使小斗,把粮食贷给民众用大斗;晋国韩氏、魏氏、赵氏采取扩大地亩,而不增税额的办法,收买民心。这样,奴隶们纷纷从公室逃往私门,“归之如流水。”封建依附关系产生了。春秋时代见於记载的“族属”、“隐民”、“宾萌”“私属徒”,都指的是这些逃来的奴隶。虽然他们身份还不是自由的,但却不同于奴隶。他们可以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独立经营农业和与农业有关的家庭副业。他们已经是封建农民的前驱了。奴隶的逃亡,使一些国家的公由,“唯莠骄之”。“唯美桀桀”(《诗经·齐风·甫田》),变成了荒原。井田制再也维持不下去了。
《左传》记载: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正式废除井田制,承认私田的合法性,而一律征税。公元前548年,楚令尹子木整顿田制,视土地高下肥瘠,“量入修赋”,其后各国也纷纷效法。本来这些改革的目的在于维护旧秩序,但它们既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已成的事实,从而事与愿违。在井田制上打开了一个缺口。缺口接二连三地被打开,井田制的瓦解崩塌就是必然的趋势了。
井田制从春秋时期崩溃,但没有人宣布它正式废除,但地位已经岌岌可危!到了秦国商鞅变法时,是第一次从法律的层面上废除!
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废除了井田制,确立了土地私有制。
最早是在战国的鲁国废用,后来秦国的商鞅在变法时,废除了井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