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8月1日起,成都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850元(每日39.1元)、780元(每日35.9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8.9元、8.2元。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50元(每日39.1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8.9元;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80元(每日35.9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8.2元。
《通知》规定,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2012年新都区 每天上14个小时 一个月工资只有1200元 是否合法
超过00:00加班工资2.5元 一小时 是否合法